(二)淘汰、报废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省级单位缴入公物仓。
(三)超过青政办〔2008〕140号文件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由省级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省财政厅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由省级单位在新购置资产配发前办理应上缴公物仓资产的相关手续。
(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及展览等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对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对可继续使用的资产,由主办单位负责缴入公物仓。
第四章 资产处置及收入
第九条 缴入公物仓的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省级单位申请购置资产的,凡公物仓内备有的物资,根据省财政厅的资产调拨通知,公物仓优先调拨给省级单位。对存量较大,省级单位不需要的资产,根据省财政厅的资产调拨通知,公物仓调拨给州(地、市)、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支持其履行职能和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二)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及展览等活动需购置资产的,省财政厅及主办单位应优先从公物仓短期储备物资中安排领用。公物仓短期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按原资金渠道购置。
(三)对不需用的资产,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规、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零星房屋建筑物需对外出租的,经鉴定能继续使用的,根据实际情况,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出租或转让。
(五)公物仓面向社会转让资产的,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向省财政厅提交应当对外转让的资产清单。
2、拟转让资产的处置方案。
3、委托中介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评估。
4、在网络或平面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物仓面向社会转让资产,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省财政厅同意转让资产的审批文件。
(二)转让资产清单。
(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十一条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与受委托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商定,在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