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每年8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附件1);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包括项目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计划、项目投资、资金筹措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利用量、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
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相关意见;
5、规划土地部门的意见或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6、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7、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结算报表;
8、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件3)
9、其他与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的材料。
(三)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每年8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附件2);
2、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和开展相关项目工作费用的测算等有关材料;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件3)
4、其他与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各归口单位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按选定项目的推荐优先顺序排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如有必要,区县发改委在上报项目前可征求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各归口单位下达项目专项扶持计划。各归口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五)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完成)后向各归口单位提交拨款申请报告及经审计的决算报告。
(六)各归口单位对提交拨款申请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拨款申请审核意见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七)市发展改革委对拨款申请进行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