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纳入国家和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实施的相关工作。
(三)支持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支持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范围:对于国家及本市重点支持领域内的项目、纳入国家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以及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具体支持项目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主要采取一次性资助方式。标准如下:
(一)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纳入国家和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对其试点方案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资助标准按照上述工作开展实际发生费用的20%执行,每个单位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根据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
(四)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资助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农林类项目,其投资额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并已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预计在下一年度可以竣工(完成);
(六)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七)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归口申报,其中,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