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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5日)废止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企业集团:
  为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脱硫废渣、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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