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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二、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既要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预警、食品检验等资源的整合、共享。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并建立健全登记反馈制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共同负责的领域加强沟通合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努力实现食品生产经营各监管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要严格执行案件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共同确保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全面推进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分解职责、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严肃追究、依法惩处。要及时总结监管部门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有关执法情况自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监管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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