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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发〔2009〕1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省工伤康复管理体系,维护广大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全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康复管理,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是指利用医学康复手段和技术,为工伤职工(含职业病,下同)提供医疗康复(含康复辅助器具装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程度的恢复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第四条 全省工伤康复机构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社会共建、协议管理”的原则,依据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评估,符合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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