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准借出,特殊情况者应凭企业介绍信和经办人员有效证件,经各区、市、县退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密封加盖印章后方可借出,并限期归还。管理人员对借阅归还的档案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须立即追查并及时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四)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五)因工作需要,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各区、市、县退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出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必须认真填写《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密封包装;
(二)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三)对转出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
第七章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已经移交各区、市、县退管部门的退休人员,属于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出具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关证明材料的社会化服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申请提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社会化服务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出具内容应严格依据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中的相关记录,确保真实、准确。
第二十二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社会化服务的内容:
(一)退休人员购买公有住房时,其工龄认定;
(二)退休人员子女入党时,提供给单位(学校)政审情况;
(三)退休人员异地定居迁入户口时,提供干部履历表或工人登记表复印件;
(四)房屋过户或继承时,退休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五)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证丢失申领补助费时,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