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条件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应按照每万卷档案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建立档案库,实现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 档案库应配备满足管理服务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统一使用档案柜或密集架放置档案,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等措施,确保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安全。
第五章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退管部门应认真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表》和已装订成册的档案材料由企业派专人送达有关部门,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由退休人员本人自带移交。
第十四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应经过认真鉴别,做到及时归档、齐全完备、分类科学、排列有序、整理规范。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卷皮(盒、袋)、类目表、用纸规格、书写材料等用具(品),应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统一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应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档案基本信息库,录入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应建立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整理、鉴定、保管、利用、转递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确保准确无误。
第六章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利用和转递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应制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
(一)查阅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应凭企业介绍信和经办人员有效证件,经各区、市、县退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填写查阅登记表,在阅档室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