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劳发〔2009〕6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工伤康复权益,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医疗康复是指利用各种临床治疗和康复治疗手段,改善和恢复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康复检查(功能和体能测试等)和康复治疗(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义肢矫形、心理治疗、中医治疗等)。
职业康复是指根据伤残职工的身体能力和职业兴趣,通过职业训练等综合性手段,使其伤残后的潜在素质与再就业合理结合,帮助伤残职工就业和从事一定的力所能及的职业劳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中工伤职工的康复管理(上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康复事业的规划、指导、协调,确认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资格,并对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具有康复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协议执行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按服务协议规定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和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协助、配合和组织工伤康复对象康复。
第五条 工伤康复坚持早期介入康复、医疗与康复紧密结合和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