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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大劳发〔2009〕5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8] 90号)有关精神,现就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在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含社区医院),实现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发挥医疗保险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作用,促进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形成,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在市级统筹范围内,调整和完善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社区医院(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社区医院第二次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允许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合理使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三)享受企业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选择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就医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

  (四)从2010年1月1日起,在结算年度内,办理家庭病床次数不再影响享受企业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在严格管理,细化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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