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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池政〔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有异议的,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可以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异议审查机关)书面提出异议审查申请。

  申请人在异议审查申请中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并向异议审查机关提供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文本,申请的理由、依据等材料。

  第五条 异议审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异议审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异议审查申请;

  (二)调查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拟定异议审查意见;

  (四)将异议审查意见提请异议审查机关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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