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的通知
(池政〔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池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争议,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法制统一;
(二)保证政令畅通;
(三)提高行政效能;
(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范围及提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制度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对同一事项因联合执法而发生的争议;
(四)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协助而发生的争议;
(五)行政执法部门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而发生的争议;
(六)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