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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2009修订)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四)按指定地点临时停放;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三)非法生产、拼(组、改)装、改制、销售三轮车;

  (四)驾驶非法拼(改、组)装、改制的三轮车;

  (五)三轮车从事客运;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区域和道路上行驶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

  (五)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六)醉酒驾车的;

  (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没有驻车制动装置,转向操纵系统和制动器不符合规定的;

  (八)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应当强制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九条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未携带合法的相关证件或下肢残疾证明的;

  (二)超速驾驶的;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的;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后视镜、喇叭等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按指定地点临时停放的;

  (六)搭载人员的;

  (七)违反其他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动三轮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拆除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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