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贷款年初债务余额,是指转贷或再转贷协议总额中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第二章 还贷准备金的设立、垫付和回补机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应当建立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的规模应满足一年内到期债务的周转垫付需要,实际可使用的还贷准备金占本级贷款年初债务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同时,应综合考虑当地贷款形成资产的收益状况及过去三年对上偿债表现,状况不佳的,还贷准备金率应适当上浮。
第五条 还贷准备金账户的垫付和回补机制
(一) 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还贷准备金应专项用于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当本级所属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时,财政部门应当用本级还贷准备金给予有条件的先行垫付,然后及时通过各项回补渠道补足还贷准备金,确保还贷准备金维持在应有规模。
(二) 还贷准备金账户回补来源
1、各级财政部门垫付偿债后对本级债务人或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扣缴、债务人主动归还或通过其它手段缴回还贷准备金账户的资金。
2、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收取的还贷准备金占用费及滞纳金的结余部分。
3、还贷准备金增值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还贷准备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采取银行存款或者投资国债等措施实现的还贷准备金增值收入。
4、各级财政部门用还贷准备金垫付历史原因、政策性因素、债务人改制/变更/破产等原因而无法回收的到期债务,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通过预算安排或专项资金核销补足还贷准备金账户的资金。
5、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通过预算或部门预算补充安排的还贷准备金。
第六条 省级还贷准备金的使用
(一)当贷款项目发生到期债务拖欠时,在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与债务人有财政支付(拨款)关系并可通过结算(拨款)扣缴的情况下,省财政厅国际金融处提出垫付申请报请厅领导批准,由国库处用省本级还贷准备金先行垫付逾期债务并通过结算扣缴。
(二)当贷款项目发生到期债务拖欠时,在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与债务人没有预算级次关系的情况下,如需动用省级还贷准备金进行垫付,要专案报请厅务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