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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补贴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补贴工作的通知
(2009年7月14日 川价发〔2009〕118号)


有关市及县(区)物价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16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川价发〔2008〕150号)、《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办法》(川财投〔2009〕24号)规定,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使用2008年度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进行了认真审核,形成了2008年度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补贴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已下拨各地。为做好2008年度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绝大部分返还当地使用。受“5·12”特大地震灾害影响,2008年度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只征收了5个月(8月-12月),征收金额4291万元。2008年度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补贴90%返还当地使用。今后年度的补贴比例视征收情况另行规定。未从当地征收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原则上不予补贴。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视征收情况每半年补贴一次。

  二、具体补贴项目由各地组织实施。由于各地公交的运行时间、路程路况、乘客流量等情况差别较大,无法核定全省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当地市及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省上相关规定,负责当地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具体补贴项目的审批、发放、监督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做好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合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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