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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
(川教〔2009〕112号)


各市、州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全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将优质高中名额的大部分均衡分配到普通初中”的精神,根据《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意见》(川教[2007]168号)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9年,各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以不低于35%的比例均衡分配到服务区内每所初中。面向全市(州)招生的市属省级以上示范高中,可以先将指标分配到县,再由县(市、区)均衡分配到各普通初中学校。各地应根据每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当年招生计划总数,按照35%比例算出切块定向指标数,以各初中当年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适度考虑初中学校办学水平的原则,将指标数均衡分配到服务区内的初中学校。

  二、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分配到服务区内各初中的招生计划,应纳入本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统一部署。各地和学校在录取定向分配计划新生时,要以初中学校为单位,依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学生自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得采用保送或推荐方式,也不得以保送生、直升生等计划代替定向分配计划。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既充分体现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和倾斜,保证其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所分计划,同时又要形成一定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学校办学质量的提高,在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录取分数线或等级基础上降低标准,科学确定一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等级)线。

  三、按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等级)线以校为单位择优录取后,仍未能完成的定向招生计划,其剩余名额待各校录取结束后,由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剂,安排到其它初中学校按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估结果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享受定向分配计划的学生,必须是在本校初中一年级入学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而正常转学的学生也必须是读满2个学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杜绝中考移民,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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