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范围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范围为各乡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 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二) 道路交通、水运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三) 商(市) 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 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五) 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六) 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七) 2008 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八) 近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四、主要内容
(一) 执法行动的主要内容。
重点对 10 类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查处:一是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二是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四是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五是瞒报事故的;六是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治的;七是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八是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九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十是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 治理行动的主要内容。
重点对 10 类行为进行严格治理: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二是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是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四是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五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六是应急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七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八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十是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