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行业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服务承诺、自由裁量规则等;
3、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执行情况;
4、市政公用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市政公用方面重大灾害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供水、燃气、客运、市政设施、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4、行业内主要企业地址、电话;
5、局长信箱、行业热线;
6、行风建设、行业工作动态;
7、停水、停气通知,公用IC卡服务, 公交线路,轮渡时刻表。
(三)政府机构方面
1、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局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上网公示: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的;
(四)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上网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机关处室在网站日常维护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