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同意39所高等学校调整组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的通知
(川教〔2009〕130号)
省内有关高等学校:
今年我省有39所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独立学院提出申报,对366个学科(专业)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进行调整组建。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经研究审查,同意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等 39所高校调整组建的340个“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作为“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的学科(专业)评议组,履行“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的职责,任期3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已调整组建“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在核定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认真做好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测试合格的人员报“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
其余暂不具备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的学科,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由“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负责或者委托依法成立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本科院校负责进行。
二、已调整组建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的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测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