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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川教〔2009〕142号)


省内各民办高校:

  最近,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09〕3号文),对规范民办高校校长变更及连任核准工作做出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和教发厅〔2009〕3号文要求,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现就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民办高校为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独立学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上述学校的校长(不包括副校长)变更,须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核或核准,其中,民办高等职业学院由省教育厅核准,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和独立学院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核准。

  二、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

  三、校长变更核准须报送的材料

  1、学校申请校长变更核准的文件。《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表式附后)一式三份。

  2、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拟任校长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董事会(理事会)2/3以上人员同意变更校长决定的签名原件。

  四、审批机关核准的时限及告知形式

  省教育厅在收到学校上报的有关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做出核准或不核准变更的决定(书面),并在《核准表》上明确意见;对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变更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和独立学院,其有关材料由省教育厅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的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或不核准变更的决定。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书面决定或有明确意见的《核准表》将返还学校,作为学校校长变更的正式核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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