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或直接威胁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采矿等活动的;
4.对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不适宜建设或开采而开工建设或开采的;
5.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未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配套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落实治理措施的;
6.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范围内及其周边进行工程建设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影响论证的;
7.矿山开采可能诱发矿山地质灾害的;
8.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承担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
9.对妨碍、阻挠地质灾害监测、搬迁避让和治理工作的。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治:
1.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八落实”和地质灾害整治工作“四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完善;
2.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隐患点纳入当地群测群防体系,并按照群测群防达标建设标准,制订单点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和监测经费,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设置警示牌和遇险撤离路线图;
3.对出现险情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组织撤离险区群众,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应急调查,并采取专业监测、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等处置措施;
4.对在查处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三)检查总结工作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真总结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及《地质灾害大排查明细表》和《地质灾害大排查汇总表》;市级各行业监管部门认真总结涉及本行业范围内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及《地质灾害大排查明细表》和《地质灾害大排查汇总表》,按照要求报送。
四、职责分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组织机构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制订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组等基层组织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各部门的监管职能,扎实推进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