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222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煤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煤矿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煤矿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坚决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遏制较大事故,确保一般事故大幅度下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09年煤矿事故控制指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力争控制在220人以内。依法关闭一批小煤矿。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15―31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工作,开展宣传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15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彻底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各煤矿企业对矿井安全、采煤工作面、掘进头进行自查,自查率要达到100%;按照管理权限,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定点复查、定期复查、重点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面必须达到100%。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对薄弱环节和实施不力的单位定点督促,落实整改。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要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煤矿企业必须达到30%;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