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实施当年的在校大学生,以及每年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在当年的9至10月份,由所在高校统一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在11月底前将上述参保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上解给地税部门。
第五条 大学生登记参保后,由所在院校统一向辖区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参保大学生患病时,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用。
第六条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起生效,并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异地或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外就医证明,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其在异地或回原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