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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沈地税办发〔2009〕9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规定设立的总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除经主管税务机构确认为总分支机构的企业外,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均纳入省局“办税通”项目管理。
  1.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3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按照建筑物项目管理规定,纳入建筑物项目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企业实现的预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按预缴应税所得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经请示省局同意,开发项目位于辽中、新民、法库、康平,预缴应税所得率为5%;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其他地区,预缴应税所得率为15%;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预缴应税所得率为3%。
  3.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07〕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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