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9〕150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建筑业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
  (一)我市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从事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跨区、县(市)从事以上业务的纳税人按新签订的合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9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执行到期的,继续按现行规定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009年7月1日起,从事以上业务的纳税人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此也不再开具外管证。
  二、企业所得税
  (一)征收方式
  1.各基层局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对建筑业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核定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行业

应税所得率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四县:8%;其他:10%

建筑安装业

10%

建筑装饰业

15%

其他建筑业(含修缮业)

12%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