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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4.5.2 控制单元内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要按合理服务范围综合配置,明确数量、位置和规模。暂时不能确定的设施,要在控制单元图则中提出设置要求和大致位置。
  4.5.3 提出各类设施的建设类型(保留、扩建和规划)以及建设方式(合建或独立建设),新建区配套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以集约使用土地和提高服务效率。
  4.5.4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一般应在本控制单元安排,确实困难的,可以跨控制单元配置,但应符合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4.6.1 提出城市消防、防洪、防震、人防、避难场所等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规模和布点要求。提出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
  4.6.2 规划和改扩建的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可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项目安排,应依据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有关规范,明确类型、面积和需要配置的应急设施内容。
  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
  4.7.1 根据控制单元主导功能用地布局,分类确定可开发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在不影响城市功能,不造成污染,不与相邻用地性质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允许开发建设用地有一定的兼容性。根据控制单元的不同区位和功能,确定不同的用地兼容比例。
  4.7.2 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综合承载力分析,研究确定控制单元内住宅、商业、工业等可开发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明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标。
  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应分别根据人居环境要求和道路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确定上限控制指标;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应根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原则,确定下限控制指标。
  4.8 城市设计控制
  4.8.1 落实总体城市设计要求,把握城市整体空间结构、开敞空间、城市轮廓、视线走廊等各类空间环境特征,研究各控制单元的空间形态和景观特色,对控规单元的整体空间格局和重点街区提出空间尺度要求,对开敞空间、景观节点、标志性建筑的位置和建筑高度提出控制要求。
  4.8.2 城市重点风貌区应首先编制城市设计,运用城市设计理念,对控制单元整体空间格局、景观特色、建筑高度与体量、风格、形式、色彩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规划控制要求,作为确定重点风貌区开发强度和空间环境指标的基本依据。
  4.8.3 明确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提出蓝线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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