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
(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
(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
(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4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1.0.5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
1.0.6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图纸绘制标准,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数据信息。
二、控制单元划分
2.1 划分目的
2.1.1 为有序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进行总量分解和综合平衡,形成完善的规划成果和系统的规划控制体系,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依据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区划,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并结合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1.2 为有效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景观风貌要求,在控制单元划分中,可以将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划定为重点风貌区。
2.2 划分原则
2.2.1 地域完整,功能明确。控制单元应具有明确的主导功能和完整的地域边界,并覆盖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
相邻控制单元之间,应做到相关要素协调、范围无缝衔接、不相互重叠。
2.2.2 界线稳定,编码统一。控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管理单元、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
为建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统计系统,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适时监控,对控制单元应进行统一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