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规〔2009〕381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各规划编制单位:
为规范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年6月
目录
一、总则
二、控制单元划分
2.1 划分目的
2.2 划分原则
2.3 划分成果
三、现状调研
四、控制内容
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
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4.3 市政设施规划
4.4 绿地规划
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
4.8 城市设计控制
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五、规划成果
六、附 则
附图则参考格式(略)
一、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