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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通知

  2、农民新购摩托车,必须符合我市现行的摩托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购买已经列入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公布的《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统称《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方可享受补贴。

  3、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已经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了《汽车(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授权经销商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并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

  4、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车主应当提供完备的车辆报废材料。其中: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的车辆须取得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在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的车辆须取得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车主要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

  对农民新购或换购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新购符合规定的微型客车、摩托车按以下标准予以财政补贴:

  1、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2、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3、以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四)产品购买和财政补贴申领。

  1、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可以到有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的销售网点购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汽车、摩托车产品。

  2、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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