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的监督管理,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将原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居民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
(三)负责全省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省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省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八)制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起草全省地方性税收立法规划,与省地方税务部门共同上报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