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确定。衢江区扶贫办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筛选后报杭衢结对办,杭衢结对办会同杭州市财政局审定后,联合下达扶持项目和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和调整的,按原项目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的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项目完成后,填写《杭州市结对帮扶衢州市衢江区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反馈表》,经衢江区扶贫办审核后送杭衢结对办。
第十一条 衢江区扶贫办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提交杭衢结对办。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杭州市财政安排的“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 在资金文件下达后,杭州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下拨到衢江区财政局,衢江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
1、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挤占、挪用、截留或无故滞留资金,不准巧立名目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发挥应有效益。
2、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每年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将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衢结对办、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