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带动项目: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项目。该项目主要对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低收入农户20户以上入社,为低收入农户提供种子种苗和技术、品牌、销售等服务的,预期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按实际入社户数每户400元的标准补贴给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带动20户以上低收入农户(与农户签订产销协议),为低收入农户提供产、供、销服务,带动农户发展产业,预期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按实际带动户数每户200元的标准补贴给龙头企业。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3、来料加工项目,是指吸纳低收入农户从事来料加工并增加收入的项目。该项目扶持对象是吸纳低收入农户直接从事来料加工的经纪组织(经纪人、企业、行业协会、各类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或个人)和从事来料加工的低收入农户。分别按低收入农户实际加工收入的10%和8%补助给经纪组织和农户。每家经纪组织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4、工程扶贫项目,是指经济实体利用技术、市场等优势,在我市农村开发资源,帮助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不离土、不离乡就近转移就业的项目。该项目扶持对象是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吸纳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必须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企业。每吸纳1个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3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吸纳淳安县和市级“联乡结村”乡镇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每年4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5、转移就业项目,是指帮助低收入农户转移就业的项目。该项目的扶持对象是介绍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必须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和学校。对成功介绍(推荐)低收入农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中介机构和学校,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的按工程性扶贫项目标准补助。
6、土地流转项目,是指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低收入农户通过多种形式流转土地(耕地、林地、水面)承包经营权的项目。该项目扶持对象是转让土地的低收入农户。低收入农户每流转1亩耕地每年补助300元、每流转1亩林地或水面每年补助50元。
7、其他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项目,如农产品加工、流通项目,休闲观光农业建设项目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