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办公室。为社区组织接待来访、研究工作、处理事务的场所。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包括桌椅板凳、文件橱柜、办公电脑、通信设备等,张贴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存放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工作台帐等。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2、会议(党建活动)室。为组织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召开会议、举行文化活动及开展学习培训的场所。活动室面积要能够满足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和群众学习、开展活动的需要,原则上不得少于80平方米。桌椅等基本设施齐全。社区(村)两委议事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党组织生活园地、社区(村)干部分工安排等上墙规范。
3、图书(科技)阅览室。为社区(村)开展文化活动的主要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图书在2000册以上,图书登记造册,管理良好,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坚持每天定期对村民开放。
4、警务(综治)室。为社区(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的重要窗口。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按照 “一警二保”的标准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相关功能配套设施齐全。
5、老年活动室(星光老年之家)。为老年人娱乐、健身、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具备娱乐、健身、学习功能,方便社区(村)老人生活需要,有效调节老年人情绪,缓解老人心理矛盾,满足老人交流需求。
6、农业综合服务站。为向社区(村)提供农业生产及其它综合性服务的机构。服务站应具备农资供应、农技服务、生活保障等功能。面积应能够满足各项服务的需要。
7、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向社区(村)居民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村卫生室应具备诊疗、治疗、保健等功能,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符合国家有关村卫生室的设置要求。对现有独立设置的村卫生室,要尽量整合到村社区服务中心内,实行一体化管理。创建示范型社区服务中心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必须不少于150平方米。
对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符合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浙卫发[2007]155号),至少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内部做到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施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8、救助保障站。为向社区(村)困难群众提供帮扶救助等民政服务和向待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救助保障站应落实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电脑、电话、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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