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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资金拨付。为推进乡镇、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在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计划时,市财政先按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的50%,其余部分连同其他社区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待市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统一下达各地。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资金管理。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市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卫生部门的配合,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差的单位,当地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停止该地区项目申报和政策扶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审批表
  2、杭州市乡镇(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1
  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及目标)

 

资金申请情况

预算总资金:     元

其中申请市补助:     元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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