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民发[2009]100号、杭财农[2009]534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
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委[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加强和规范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资金使用坚持“重点突出、整合统筹、量入为出、引导补助和确保实效”的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乡镇、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农村社区服务项目开展以及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考核奖励等。具体范围和标准为:
(一)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对符合市规定要求新建的、面积在1500㎡以上、具有一门式服务功能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其规模选址、服务功能、辐射范围等因素给予8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对符合市规定要求新建的村级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其规模、服务功能、辐射范围等因素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对具有一门式服务功能、面积在1000㎡以上的示范型社区服务中心按5万元标准一次性补助;面积在500㎡以上的标准型社区服务中心按3万元一次性补助。
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有关要求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以上项目中属改建的,给予减半补助;属新建、改建面积超过规定面积较多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农村社区服务项目。
1、志愿互助服务项目。对社区志愿服务机构开展的社区服务活动和项目,年服务人次达本地总人口2倍以上的,按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