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