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对农户可按不超过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费的标准适当收取费用,具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2、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表后入户器材如要求供电企业新装或改装的,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向农户收取“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
3、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实施管线预埋并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照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兼顾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作出规定。
五、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各项价格收费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和本意见所确定的政策,对本地区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要组织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价格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行为;要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活动,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价格协调和价格维权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在价格收费政策方面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本意见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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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收费
| 按省物价局、原省计委浙价房〔1999〕411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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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 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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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测绘工程收费
| 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定线放样测绘费、房产测绘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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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7〕1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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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收费
| 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浙价服〔2007〕126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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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77号、浙价服〔2003〕90号、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520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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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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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业气象服务收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8〕2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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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 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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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1〕3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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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产交易手续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7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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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产交易服务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电〔2002〕7号、浙价服〔2002〕1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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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产评估收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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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6〕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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