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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二、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商务、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信息通报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建立起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食品安全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清理完善食品安全有关地方法规和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或修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及时提出废止或修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有关强制性标准,有关部门要开展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国家尚未出台的部分食品安全标准,省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加强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和风险评价,确保标准科学合理,符合我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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