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66号 2009年7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
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一项具体行动,抓紧抓好。要对
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作出统筹安排,通过现场宣传、印制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横幅、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为
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刊播公益广告和宣传标语,积极宣传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大力开展对
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监管相对人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其知法、守法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
食品安全法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