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对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配件、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按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支持民生性服务业发展。对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完善价格收费政策
1.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政策。逐步缩小服务业(特种行业除外)用水与工业用水差价,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服务业用气在与工业用气执行同价的原则下,逐步调整到位。积极配合国家简化电价分类,逐步缩小服务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差价,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业企业用电成本。
2.收费政策。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四)财政金融政策
1.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服务业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出口型企业研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2.鼓励服务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国际推介会等,财政、商务部门按照有关外经贸政策规定,对参展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3.对新认定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产品,申请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龙江老字号服务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实际认证费用50%的财政补贴。
4.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发展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业务,为服务业融资提供支持,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服务业。对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