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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加快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商品市场。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家电下乡”工程,培育为农商贸流通企业,推进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流通和农村生活消费品流通网络建设。

  2.加快农村生活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基础条件,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乡村特色农业、观光农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逐步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丰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加强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搞好农民和务工人员培训,提高农民素质,结合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四、深化改革,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一)深化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继续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城市供热、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明确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性质,对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动员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市场供给。

  (二)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深化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后勤服务职能分开,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三)加快工业企业内部服务功能剥离。引导有条件的大型工业企业将原有的物流、进出口贸易、研发设计等服务功能剥离出去,培育为装备制造业服务的大型服务性企业,实现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抓住国际现代服务业产业转移的有利契机,吸引境内外大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分销中心、物流中心等,形成具有综合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五、加大对服务业的政策扶持

  (一)放宽市场准入

  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外的服务业领域。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文化和旅游等领域的投资。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事项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外,服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据企业的申请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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