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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稻米加工园区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3、省有关部门掌握使用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费、新型工业化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20个稻米加工园区企业中符合支持条件的要予以支持;对稻米加工园区开展的绿色食品的环评、认证等工作,可申请“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四)金融政策。

  1、各金融机构对稻米加工园区建设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结算服务;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园区企业可以提高授信等级优先提供水稻收购资金贷款,保证加工粮源的资金供应。重点支持企业技术设备改造、发展精深加工和循环经济项目专项、长短期贷款。

  2、省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担保支持,考虑稻米加工行业季节性较强,且银行贷款审批需要一定时限,省粮食局指派专人负责将园区内有担保需求的企业集中起来与省担保机构提前对接,以便发挥担保机构更大作用。

  3、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我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贷款规划。

  (五)科技与人才政策。

  1、支持稻米加工园区企业与国家级粮食科研机构、省级水稻研究所、高等院校联合创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水稻产业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可优先给予省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2、携带科技成果、专利进入园区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单位和个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可申请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进一步研发的,可申请省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

  3、单位职务科研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7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4、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稻米加工园区创办企业或工作,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自愿脱离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到稻米加工园区创办企业的人员,经审核,比照我省事业单位转制的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其他政策。

  1、享受省实施《黑龙江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中 “粮食加工保障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争取投资优先用于园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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