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和完善稻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全面贯彻新《
食品安全法》。在一部分园区内要建立以稻米加工为核心,兼顾其他粮食品种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提升服务功能,提高稻米质量、品质和卫生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在对园区内加工销售的产品提供质量监督检测服务的同时,承担社会粮食质量监督检测职能,并纳入全省粮食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中予以重点扶持。
(六)要为园区建设项目广泛寻求智力支持。一是与国家级粮食科研院、校、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共同搭建资源共享的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平台,条件成熟时可以联合创办稻米加工产业国家级研发中心。二是建立和实行行业学科及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指导制度,聘请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对稻米加工园区的建设及其运营进行指导。三是选择具备条件的园区建设稻米研发重点实验室,争取纳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力争把稻米加工园区建设成为稻米加工产业创新和成果转化基地。四是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应用新设备,引领稻谷加工业的技术进步。
八、支持园区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为加快在水稻主产区建设、整合或拓展20个稻米加工园区建设,结合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政策。其政策适用范围:水稻加工园区建设及进入园区的其他建设项目。
(一)土地政策。
1、土地征用。各地政府在安排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优先水稻加工园区建设用地的需要。
2、土地使用。按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属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按最低限价标准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次或分年缴纳,也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税收政策。
对新建的水稻加工园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地方政府决定,可作为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三)财政政策。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项目投资、土地及资产出让所涉及的各项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属于省级及省级以下的全部免收,属国家法定收费项目按低限收取。
2、招商引资。可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第
十条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