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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价证〔2009〕154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程序、标准和方法,我们对《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到价格鉴定合法、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鉴定机构办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时,应遵守《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法律、法规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涉案财产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执法、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盗抢物、损毁物、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物、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财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物。

  第四条 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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