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专用卡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是指经我市相关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由企业等非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在特定行业领域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非银行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是指专用卡发卡企业在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是指为我市专用卡发卡企业办理专用卡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存款账户,是指用于办理各项专用卡资金收付业务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持卡人缴纳的押金、充值资金的归集以及与相关各参与方的资金结算等。
专用卡发卡企业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是指具备一定条件,并与专用卡发卡企业签订协议,从事专用卡交易转接、数据清分、资金清算等业务的公司。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资金清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七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应当将专用卡资金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进行资金清分及清算。
第八条 专用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诚信的原则,确保专用卡资金清算准确、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