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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进一步提高我省防震减灾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抗震设防工作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包括汶川特大地震在内的多次地震灾害表明,地震灾害损失主要是由于建(构)筑物倒塌破坏造成的。因此,必须在基本建设工作中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科学地做好抗震设计和规划选址。我省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争取到2020年全省所有建(构)筑物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二、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一)严格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要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照既确保安全、又不造成浪费的原则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部门负责提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应作为各类危旧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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