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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主要措施
  (一)加快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计划。为确保"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市各公共机构要根据《条例》,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节能计划要注重政策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应包括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用能现状、节能目标、节能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节能计划制定后,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年内要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联络员全体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公共机构节能的重要事项,总结通报先进经验和成果。联络员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担负起直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
  (三)做好全市公共机构2005至2008年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是公共机构节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部署,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各级公共机构2005至2008年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准确地统计。各级公共机构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完成本系统、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四)明确节能工作重点,积极推行节能基本管理制度。全市各公共机构要结合本系统、本单位节能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以下节能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节水、节电、节气、节煤、节油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全市各公共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3.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工作相关制度。认真抓好节能产品的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4.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督制度。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要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
  5.建立健全车辆节能制度。积极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强车辆和配备管理,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建立完善公务车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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