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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不断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
  全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十一五"能源规划及我市节能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全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和培养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良好的节能意识、节能习惯;开展能源调查,完成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体系;逐步形成科学的节能管理体系,保障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四、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成立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杨栋梁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王治平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条例》和全市节能工作有关要求,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核定公共机构节能指标,指导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多渠道筹集资金,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年度工作意见,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监督检查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组织落实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培训及相关会议,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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