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各地在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四)查找分析各地在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梳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出让工作中的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填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三、专项清理的时间安排
专项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至6月)。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监察厅制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安排。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清理整改阶段(2009年6月至7月)。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组织开展专项清理,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三)监督检查阶段(2009年8月至9月)。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部分市县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
四、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作为2009年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列入议事日程;及时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作出动员部署;组织专门力量和人员对2006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进行清理和排查,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做好统计分析,按时报送报告。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于2009年8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报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和附表。专题报告应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下一步推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各市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认真查处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