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现将《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市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对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市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市属企业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并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